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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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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技术和技术评估
专有技术是一种技术,但又不是一般的技术,它与一般的技术的区别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
(1)实用性。专有技术是一种成熟技术。能够在生产实践过程中操作,它才有存在价值。不能操作的技术不能称为专有技术。
(2)新颖性。专有技术所要求的新颖性不是专利技术的新颖性。专有技术并非具备一,无二的特性,但它也决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得到的专有技术的新颖主要体现在它的技术性,即在同类技术中的程度。
(3)获利性。专有技术有价值,能够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或竞争优势。专有技术的获利性主要体现在专有技术对企业的贡献率上。
(4)保密性。大凡资源都具有性,专有技术作为一种知识资源要保持它的性就采取一定的保密手段。
以上4种特性中 主要的是获利性和新颖性。获利性主要表现在专有技术价值创造中的贡献率,不仅有形资产,而且一般技术等无形资产;新颖性主要
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都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知识型资源。两者虽然都以设计资料、技术规范、图纸、数据等技术资料形态存在,但从法律角度讲却是不相同的,其主要区别表现如下:
(1)专有技术具有保密性,而专利技术则是在专利法规定范围内公开的。
(2)专有技术的内容范围广,而专利技术通常只包括3种,即发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其他知识产权还有版权及相关权利、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局设计等。
(3)专利技术有明确的法律保护期限,专有技术没有法律保护期限。
(4)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保护通常按《专利法》、《著作权法》及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文进行,专有技术保护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所以,在签订技术贸易合同时有对专有技术保密的条款。
商标评估需遵循以下原则:
①一致性原则。即商标评估提供的信息与商标业务所需要的信息是一致;
②客观性原则。指评估事实是有充分依据的,作出的假设是与事实相一致的,不得与事实有冲突并被征伪;
③合理性原则。商标评估中的主观活动体现事物的内在联系的逻辑,符合商标业务的客观需要;
④重要性原则。要求商标评估对价格计量和评估精度均发生作用。
商标评估的程序
1.明确评估对象和范围;
2.鉴定评估合同;
3.指导企业清查、填报资产,搜集准备资料;
4.现场检查核实、验 资料;
5.编制评估报告书;
6.评估机构内部审核检验评估报告书;
7.评估机构将审定后正式的商标价值评估报告书、鉴定 书、 牌送交被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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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企业普遍存在资金短缺,注册资本不高,影响行业资质升级、招投标、rong资及业务承揽。多数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没有在资本运作中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资本价值没有充分体现。此项工作,旨在帮助企业充分发掘潜在价值,以突破企业发展的瓶颈,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全面依法确认无形资产价值,可增强企业整体竞争力,是决胜市场的良好契机。
一、实施依据:
依据规定,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 %,2008年实施的《税法》、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可十年以上税前摊销,以合理、合法减少企业所得税纳税额。
二、对企业有何帮助?
1、不用货币出资,无需垫资,避免以货币注册资本的“两虚一抽逃”违法风险;
2、可以享受摊销费用大幅度降低所得税,降低经营成本,提升竞争力;
3、提高银行授信额度;
4、消除贸易壁垒,提升企业实力和形象;
三、附公司法、税法部分条款:
1、《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实施)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1月1号)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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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商标权、商誉、商(字)号、专利权、专有技术、销售网络、著作权(版权)、软件、网站域名、企业家价值、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资源性资产等。
1、合资时可作价入股
科技成果到底值多少钱?技术价值能否得到合资方的认可,能否在注册资本中占这么高的比例,这就需要对其技术无形资产进行的价值评估。
2、增加注册资本金
现在企业可通过无形资产(专利权、专有技术、版权等)的评估来达到增加注册资本金的目的,企业无形资产可以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的 %。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较小,在经营过程中就不能体现企业的形象和实力,可能会失去一些很好的合作和发展机会。注册资金50万与注册资金5000万的公司给人的印象决然不同。如果企业把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增加注册资金,就能巧妙、真实的展示公司形象,迎来更多发展机遇。
3、吸引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公司不会让自己的钱去打水漂,他们对项目的筛选极其慎重,对技术项目的科技含量、新颖性、成长性成、成熟性、风险性等都很关注,然而他们更关注的是技术项目的市场获得能力。一个处于初试、中试阶段的项目如果没有风险投资的注入,往往会前功尽弃,但如果拿着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对其技术无形资产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去找投资机构,一定会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质yadai款
<<担保法>>第79条规定,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可以质yadai款。产权人及银行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认同是否统一,这就需要无形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评估客观的公允价值。
5、侵权索赔提供价值依据
中国加入WTO以后,涉及到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官司会越来越多,对知识产权损失的价值如何计算,这也需要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的介入。
6、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技术的产权所有人在与合作对象谈合资合作时,双方对技术价值的估算由于条件的局限会存在很大的差距,双方都会存在或有损失,如果有机构的价值评估报告,这样的损失就会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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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价值评估体系框架
专利价值评估对于专利权交易、专利rong资、知识产权投资等而言,是极为重要的。然而,相对有形资产在市场上的明确价格,专利价值评估由于缺乏可以参考的公开交易,导致缺少较为客观的专利权评价。因此需要一种既合乎理论又方便操作的专利价值评估体系来解决这些问题。 影响专利价值的因素有很多,《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指出,专利资产评估应当对影响专利资产价值的法律因素、技术因素和经济因素分别进行分析。本专利价值评估体系正是从法律因素、技术因素和经济因素这三个基本因素考虑,形成评价专利价值的综合指标。
法律因素指标是指从法律的角度来评价一项专利的价值。为了使法律因素指标的分析具有可操作性,可以将法律因素指标进一步细分,包括:专利稳定性、不可规避性、依赖性、可维权性、有效期、海外申请状况、许可状况。
其中:
(1)专利稳定性,专利稳定性是指待评估专利在行使专利权的过程中被无效的可 能性。
(2) 不可规避性,不可规避性是指待评估专利通过规避设计绕开该专利的难易程 度。
(3) 依赖性,依赖性是指待评估专利的实施是否会受到在先专利的限制,以及待 评估专利是否是后续申请专利的基础(即待评估专利是否可以成为基础专利)。
(4) 可维权性,可维权性是指侵犯待评估专利的行为是否容易发现和判断,是否 容易取 ,进而进行诉讼。
(5) 有效期,有效期是指待评估专利的剩余保护期限的长短。
(6) 多国申请状况,多国申请状况是指待评估专利是否在海外提交过申请,以及 授权状况如何,
(7) 许可状况,许可状况是指待评估专利的进行专利许可的状况。 以上每个指标的分值都为 分,由于专利稳定性直接影响待评估专利在法律上能够存在的前景,因此可以将专利稳定性作为法律因素指标的参数因子,其他6个指标的权重因子依自身重要性而定。
技术因素指标是从影响专利价值的技术因素来评价待评估专利的价值。为了便于分析操作,可以将技术因素指标细分为以下六个指标:性、行业发展趋势、应用范围、技术依赖性、可替代性和技术成熟度。 其中: (1) 性,性是指待评估专利技术与现有技术相比较的经验丰富,(2) 行业发展趋势,行业发展趋势是指待评估专利技术所属的行业目前所处的发 展阶段。 (3) 应用范围,应用范围是指待评估专利的应用范围是否宽广。 (4) 技术依赖性,技术依赖性是指待评估专利技术是否依赖于其他技术才可以实 施。 (5) 可替代性,可替代性是指待评估专利在目前技术状况下被其他技术替代的可 能性。 (6) 成熟度,成熟度是指待评估专利在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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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估需遵循以下原则:
①一致性原则。即商标评估提供的信息与商标业务所需要的信息是一致;
②客观性原则。指评估事实是有充分依据的,作出的假设是与事实相一致的,不得与事实有冲突并被征伪;
③合理性原则。商标评估中的主观活动体现事物的内在联系的逻辑,符合商标业务的客观需要;
④重要性原则。要求商标评估对价格计量和评估精度均发生作用。
自创商标重置成本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核算法即按商标实际发生的材料、工时消费量、现行价格和费用标准进行估算。市场调整法即自创商标在市场有类似商标出售时,可按参照物的现行成本确定,或按市场售价的一般比率,由参照物的市场销售价换算重置全价确定。外购商标重置成本评估办法包括市价类比法和物价指数调整法。物价指数调法是指根据物价指数对原始成本进行调整而得。商标转让(投资)的评估办法包括加价法、比价法和成本加成法。加价法是根据产品市场容量和承受能力,在产品正常销售利润上,附加一定的垄断利润再根据垄断利润确定商标转让价格。比价法是如果市场上有被评估商标所制造产品的代替品该产品的订价就考虑可替代产品的竞争因素,考虑替代产品的比价。成本加成法是在以上两种办法难以计算时,可根据商标的成本数额加利润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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